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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兼职会计被判刑6年!9月起会计将成为“高危”工作!
痛心!兼职会计被判刑6年!9月起会计将成为“高危”工作!
  • 2019/9/4
  • 来源:深圳市远信达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1313人阅读

痛心!兼职会计被判刑6年!9月起会计将成为“高危”工作!

会计,实力背锅侠,真的高风险!


案例:46岁老会计担任兼职会计帮助虚开,判刑6年,老板判三年!


46岁的马某某是乌鲁木齐A商贸有限公司、石河子市B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43岁的陆某某是新疆昌吉C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让两个人联系在一起的,不是实际的生意往来,而是互相“帮忙”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之大令人咋舌。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案件回顾

2013年初,被告人马某某受聘于乌鲁木齐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兼职会计,在该公司负责人黄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马某某专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2014年1月,马某某按黄某指示在石河子委托代办公司注册成立了石河子市B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董某。马某某与董某等人到石河子国税局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

B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无实际供销业务情况下,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受黄某指使由B公司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4027375元。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马某某受黄某指使,由A公司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169000.30元。

新疆C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是一家经销煤炭、水泥等货物的公司,被告人陆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无实际供销业务情况下,马某某受黄某指使,由B公司向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003850元。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马某某受黄某指使,由A公司向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税价合计8670152.50元。

此外,在无实际供销业务情况下,马某某受黄某指使,共接收12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4份,价税合计39701651.69元,全部由马某某在石河子市国税局办理了认证抵扣。其中包括C公司给A公司虚开的1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296000.11元。

【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陆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马某某系兼职会计,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作为一名专业会计,在明知A、B两公司与他人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仍受黄某的指使,多次为他人、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积极帮助黄某筹办注册成立石河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宜,其行为主动、积极,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


大家做兼职会计一定要明白其中的风险,公司出事了,不是你一句我是兼职会计就能解决的!上面的案例就是做好的教材,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


2019年会计将成为高危高风险行业!


话说回来,2019年新政策像潮水一般的涌来,让大批会计倍感无力。但是在哪这种大环境下这种基本政策掌握不好,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稽查风险。


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9月份最近开始的政策或者最近才开始的新规定,大家务必要学习到位~


01

重要通知!

2018年年报抽查开始!


上月起,年报抽查正式开始,企业会计和老板马上自查,否则后果自担!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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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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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中明确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以随机摇号的形式从已公式的2018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中随机抽取产生被检查名单。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每个在工商部门登记过的公司都有机会被抽中。所以,无论老板还是会计都要紧张起来了!


那怎么才能知道自己的公司是否被抽中了?


以上海为例:根据市场监察部门的回答,检查公告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sh.gsxt.gov.cn)对外公示,企业可自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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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9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正式立法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耕地占用税早就实施,不过之前一直是暂行条例,可以追述到1987年4月,一直到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才正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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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暂行条例》相比,《耕地占用税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1)免征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将《暂行条例》中对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税调整为对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税。


(2)减征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在原《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减征范围新增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2、临时占用耕地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原《暂行条例》对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可以全额退还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是要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


3、土地类型划分: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将原《暂行条例》中的牧草地删除,改为园地和草地,土地类型重新进行划分。


4、应纳税额怎样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5、耕地占用税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6、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03

影响每个人新政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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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提出,要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强化组织实施。


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培育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要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要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一)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二)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

  

(一)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税务部门依法保护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使用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二)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修复其纳税信用。对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将简化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管理、信用协同监管格局。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加强纳税人诚信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8月20日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出台

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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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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